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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标(预审)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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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024年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(与中国国际种业博览会联合举办)招商招展和会务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

发布时间:2024-05-22 15:55:11

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委托,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等有关规定,现对2024年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(与中国国际种业博览会联合举办)招商招展和会务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,欢迎合格的供应商递交密封投标文件。

项目名称:2024年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(与中国国际种业博览会联合举办)招商招展和会务服务项目

项目编号:CNTEC2023B-85

 

项目联系方式

项目联系人:李京晶  郭军

项目联系电话:010-65628526

联系邮箱:ctec811@163.com

采购单位联系方式

采购单位: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

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6 

联系人:马老师  联系方式:010-59194554

代理机构联系方式:

代理机构: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

代理机构联系人:李京晶、郭军、巩芹、宋飞、程子昂

联系人电话:010-65628526

联系人邮箱:ctec811@163.com

代理机构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111101室,100125

 

一、采购项目的名称、简要服务要求、项目基本概况介绍

项目性质:公开招标

包号

采购内容

预算金额

及最高限价(万元)

所属行业

1

2024年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(与中国国际种业博览会联合举办)招商招展和会务服务

260

其他未列明行业

 

本项目总预算260万元,展会收入达不到底数时,按比例扣减预算金额(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)。

本项目第1包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包。

本项目共分1个包,投标人需进行完整投标,不允许将某一包的内容拆开来投标(详见第四章)。

 

服务期限:20241231日之前完成。

服务地点:采购人指定地点。

 

二、供应商(或投标人)的资格要求

1.应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,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,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,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,具有良好资金、财务状况的企业法人。

2.应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,在近三年内(至开标之日的前一日止)的经营活动中,供应商没有重大违法纪录。

3.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,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。

4.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相关联的所属机构,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。

5.投标人应按本招标公告的规定,在代理机构登记备案,获得招标文件。

6.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

三、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

时间:2024523日至2024529,每天上午9:0011:00,下午14:0016:00(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)。

地点: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111101房间,100125

招标文件售价:按包出售,每包500元。

招标文件获取方式:工作日上午9:0011:00,下午14:0016:00可以现场登记报名,现金、电汇、转账支票均可购买招标文件(电汇购买招标文件的,不接受个人账户的汇款。);也可以按本公告“七、其它补充事宜”所述代理机构账户信息汇款购买,须在汇款附言栏内写明所投项目招标编号和所投包号,将汇款底单复印件及《招标文件发送信息登记表》传真至010-65628533或发送邮件至ctec811@163.com,并及时与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确认。若需要邮寄招标文件,需另付邮费50元。京外企业购买招标文件先发送电子版本,但以纸质版本为准。

财务要求:本项目涉及的购买招标文件、投标保证金等有关款项,须以公对公形式进行财务往来,不接受以个人名义进行财务往来。

 

四、投标截止时间2024612日上午1000

 

五、开标时间2024612日上午1000

 

六、开标地点:线上开标


七、其它补充事宜

本项目评标方法:综合评分法

 

公告日期:2024522

公告期限: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,在中国政府采购网、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。

 

代理机构银行信息:

开户名称: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

银行帐号:87205022200201018726

开户银行: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

银行地址:北京市建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一层,100020

购买招标文件及递交投标保证金请按上述地址办款。

 

八、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

1)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和政策。

2)执行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(财库﹝202046 号)、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、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、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》的规定,本项目使用了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,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,涉及小微企业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,对小型和微型企业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按扣除10%后的价格参与评审。

3)执行《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》、《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》、《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》的规定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《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》的,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、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,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。

4)执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》、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》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》以及《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》、《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》的规定。

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》的,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、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,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。

属于政府强制采购《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》(以“★”标注)的,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、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,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。

  (5)执行《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》,本项目不涉及信用担保试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