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农业科学院资划所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公开招标公告
发布时间:2025-06-25 09:56:56
受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委托,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等有关规定,现对“中国农业科学院资划所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项目”进行国内公开招标,欢迎合格的供应商递交密封投标文件。
项目名称:中国农业科学院资划所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项目
项目编号:CNTEC2025B-52
项目联系方式
项目联系人:宋飞 郭军
项目联系电话:010-65628527
联系邮箱:cntec811@163.com
采购单位联系方式
采购单位: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
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
联系人:张老师 联系方式:010-82108663
代理机构联系方式:
代理机构: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
代理机构联系人:李京晶、郭军、巩芹、宋飞、程子昂
联系人电话: 010-65628527
联系人邮箱: cntec811@163.com
代理机构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11层1101室,100125
一、采购项目的名称、数量、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
项目性质:公开招标
包号 | 品目号 | 货物名称 | 数量 (台/套) | 预算资金(万元) | 是否接受 进口设备 | 所属 行业 |
1 | 1-1 | 便携式高性能地质(土壤)透视仪 | 1 | 1122 | 是 | 工业 |
1-2 | TOC/N分析仪 | 1 | 是 | 工业 | ||
1-3 | 全自动核酸提取仪 | 1 | 否 | 工业 | ||
1-4 | 全波段机载高光谱成像系统 | 1 | 是 | 工业 | ||
1-5 | 多功能酶标仪 | 1 | 是 | 工业 | ||
1-6 | 500MHz固/液两用核磁共振谱仪 | 1 | 是 | 工业 |
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。
本项目共分1个包,投标人需进行完整投标,不允许将某一包的内容拆开来投标(详见第四章)。
核心产品:品目1-4全波段机载高光谱成像系统
二、供应商(或投标人)的资格要求
(1)投标人应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,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,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,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,具有良好资金、财务状况的企业法人。
(2)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,在近三年内(至开标之日的前一日止)的经营活动中,供应商没有重大违法纪录。
(3)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,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。
(4)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相关联的所属机构,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。
(5)投标人应按本招标公告的规定,在代理机构登记备案,获得招标文件。
(6)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(7)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
(8)本项目除品目1-3外均接受进口产品投标。
三、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
获取招标文件
时间:凡有意参加投标者,请于2025年05月28日至2024年06月04日(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),每日上午9时至11时,下午14时至16时(北京时间,下同),通过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。请按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信息汇款购买,在汇款附言栏内写明项目招标编号和包号,将汇款底单复印件及《招标文件发送信息登记表》发送邮件至cntec811@163.com,并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确认。
售价:招标文件每包售价500元,售后不退。
邮购:如需邮购招标文件的,需另加手续费(含邮费)50元,请按下述地址汇款,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邮购款(含手续费)后1日内以快件寄送。
如需要,采购人可以提供招标文件电子版本,但以纸质版本为准。
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而被拒绝,投标资格不得转让。
四、投标截止时间:2025年6月16日上午9时30分
五、开标时间:2025年6月16日上午9时30分
六、开标地点: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(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11层1116室)
七、其它补充事宜
本项目评标方法:综合评分法
公告日期:2025年5月27日
公告期限: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,在中国政府采购网、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。
代理机构银行信息:
开户名称: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
银行帐号:87205022200201018726
开户银行: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
银行地址:北京市建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一层,100020
购买招标文件及递交投标保证金请按上述地址办款。
八、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
(1)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
(2)执行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(财库﹝2020﹞46 号)、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、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、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》的规定,本项目使用了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,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,涉及小微企业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,对小型和微型企业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按扣除10%后的价格参与评审。
(3)执行《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》的规定,本项目使用了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,不涉及环境标志产品。
(4)执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》、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》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》的规定,本项目使用了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,不涉及节能产品。
(5)执行《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》的规定,本项目不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、通信设备、打印机、复印机、投影仪等产品。
(6)执行《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》的规定,本项目不涉及信息安全产品。
(7)执行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》,本项目除品目1-3外均涉及进口产品。
(8)执行《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》,本项目不涉及政府首购和订购。
(9)执行《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》的规定,本项目不涉及信用担保试点。